第壹條:不同種類的可燃粉塵、可燃粉塵和可燃氣體容易加劇爆炸危險,采用壹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相互連通。
第二條。幹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防爆等壹項或多項防爆措施。
第三條。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沈降室除塵,或采用幹隧道結構作為除塵風道。
第四條。鋁、鎂等金屬粉塵的除塵系統不采用負壓除塵:其他可燃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塵時,火花檢測、消除等防止引燃源的措施不規範。
第五條。對於破碎、研磨、制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序,未采取清除雜物或檢測、消除火花等防止火源的措施。
六是未按規範制定粉塵清掃制度,未及時清掃作業現場及相關設備設施上的粉塵;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和貯存未實施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