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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憲是什麽時候?

法律分析:我國憲法的最新壹次修改是196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我國先後於1988、1993、1999、2004、2018五次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改。修改涉及序言、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國家機構、國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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