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未建立並遵守檢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儲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
(五)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件的;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