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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發行監管

法律分析:私募是私募的壹種。向數量有限的高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投資產品。有時也被稱為“定向發行”或“私募”。發行價格由參與發行的投資者競價決定。與公開發行相比,發行程序更加靈活。

_壹般公認為_ _這種融資方式比較適合融資規模小、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企業。在我國新《證券法》和股改正式實施後,這種股權融資方式被上市公司廣泛采用。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人數不超過65,438+00,發行價格不低於市場價的90%,已發行股份在65,438+0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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