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認為,損害所代表的外部性有時,或者可能經常自我修正。在我看來,市場機制失靈有各種形式,不能按照壹個相當謹慎的交易成本概念來概括。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論應該被看作是壹種謬誤或者是壹種同義反復,實際上外部性是通過擴大交易成本的定義而獲得的。盡管自發和私下解決各種外部問題的障礙比貝科斯定理中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進私人協議(而不是發布命令)中的作用符合當代經濟學對政府監管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須采取行動糾正某些損害的情況下,科斯否定了辯方的觀點,即普通法因果關系的概念是確定責任的有用指南。科斯認為,根據習慣法原則,某人造成了某種損害,並不意味著他可以受到有效的懲罰或指控。在科斯看來,效率的問題是由成本和收益的平衡決定的。在這方面,因果關系的作用不是決定性的。科斯認為,因果關系與眾多法院判決相矛盾的法律責任無關,它顯然對法律的現實或理論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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