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墳墓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結合我市其他縣(市、區)墳墓補償標準的動態變化,為加快我縣重點項目建設,紮實做好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墳墓搬遷工作,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調整《關於蕉嶺縣蕉城規劃區征收土地補償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征收墳墓補償標準。調整後的標準如下:
(壹)墳墓原則上集中放置。
收集的墳墓集中安置在附近的公墓,並給予適當的搬遷補償。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原有墳墓設施,免收土地和設施費;其他墳墓,金城等。,其中沒有墳墓,需要收取土地和設施的費用。按照簽訂搬遷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公墓安置點。遷墳補償標準見《遷墳補償標準表》。
墳墓搬遷補償標準
補償費為石碑墓/座3000元,每增加壹口棺材加600元;沒有石碑,骨灰墳2000元/座;灰墳無石碑,元/座1500元;無石碑骨灰墳小元/座1000元;紀念碑元/座1800-2000元;金成元/300元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