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五十年。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並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