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擇受托人為自己辦事,是基於對受托人能力和信譽的了解和信任。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是因為他願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的事務,這也是基於他對委托人的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雙方的相互信任和自願,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成立,即使成立也很難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處理委托事務。同時,委托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對另壹方有不信任,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目標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壹種提供勞務的合同,其客體是勞務,體現為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關於委托事務的範圍,合同法並未將委托事務限定為法律行為,因此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行為。但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事務的範圍並不是無限的,委托事務必須由委托人執行,且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德。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而應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後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包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雙方約定。如果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法律沒有其他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屬於自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