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大隊壹般5天放車。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取車,但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所用時間可長可短,具體時間無法確定。壹般情況下,公安交警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30天。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不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3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二、駕駛證被暫扣的情況有哪些?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3、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5、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得分達到12分;
6.履行職責的交通警察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受到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7.以欺騙、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