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余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退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新余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受理條件
批準條件
1.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
2.有明確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
3.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這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不予批準的條件不符合上述批準條件的,不予批準。
在新余市申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必須屬於規定的勞動爭議範圍和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辦理地點在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崗東大街623號新余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