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疼。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主要考慮的是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雙方證據的充分性,然後才是審判的具體情況和合理性。而且單個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影響整個案件的事實,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簡單的例子,壹個借款糾紛,甲借給乙10萬元,現在乙到期不還錢,甲起訴到法院。甲方需要證明有借款的事實,有借條,匯款記錄等。它需要證明貸款已經到期。如果借條上沒有還款期限,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向乙方催款、短信或電話錄音或乙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補充協議等。如果需要很長時間,恐怕乙方的主張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還需要提交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比如催款函、律師函等。如果B提出貸款已經還清,需要提供還款記錄,A出具的收據等等。這只是最簡單的民間借貸,如果涉及到商品房、土地、大宗商品的買賣(長期分批),就更復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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