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雙方或各方* * *均為合資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
(二)中外雙方在企業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壹致;
(3)由於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中外投資者以其投資或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外雙方委派的董事會。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經營管理制度;
(五)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合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權直接從事產品的進出口業務,可以直接從國際市場購買原材料,或者直接向國際市場銷售產品,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生產經營資金;
(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8)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標誌之壹,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壹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否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