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嫌疑人進行初步調查。如果有初步證據,會傳喚嫌疑人談話。
3.如果證據比較多,或者情節嚴重的,先拘留,再提交正式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後沒有證據證明應當放人的,予以釋放,並出具書面通知。
4.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間取得進展,就提請逮捕,檢察院同意後轉為逮捕。
如果逮捕後沒有證據,此人將被釋放,並給予書面通知。如果還有進展,可以繼續調查,如果時間不夠,可以申請延期。
6.假設最終找到了證據,並且證據確鑿充分,事實清楚,就和案卷、證據、嫌疑人壹起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7.檢察院審查起訴未通過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兩次。回去後,公安機關會繼續尋找證據。
8.檢察機關批準起訴的,由公訴科提起公訴。至於後壹件事,檢察院和法院會鬥爭,公安機關的任務基本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