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服現役五年以上的義務兵,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意願,可以改為誌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軍官和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其他公民,應當在規定的年齡服預備役;民兵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也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
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保障軍隊人員的正常補充和更新,通過合同制、職業化等措施留住軍隊骨幹;不斷完善預備役訓練和登記制度,儲備大量預備役士兵,完善動員體制;通過法律和法令的手段,積極維護軍人的社會地位,完善優待和撫恤制度,激發公民服兵役的熱情。
兵役制度介紹
兵役制度,國家對公民加入武裝組織,或者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現役和預備役、學生在校軍事訓練的規定。
國家重要的軍事系統。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國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頒布實施。兵役制度對於保障現役士兵的更替和預備役士兵的儲備,加強國家武裝力量建設,增強軍事實力,鞏固國防具有重要意義。
兵役制度有很多種,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這壹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規定公民在壹定年齡範圍內必須服壹定年限的兵役。另壹種是誌願兵役制,也叫征兵制。在這種制度下,公民自願應征入伍服兵役,並與軍隊簽訂服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