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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壹直在回避的後果是什麽?

法律分析:惡意規避執行使得民事訴訟活動在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壹系列嚴格的審判程序後難以真正終結,勝訴方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實現,嚴重幹擾了法院的執行,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對惡意逃避執行進行了規範,對惡意逃避執行的後果增加了新的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由法院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罰款數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拘留期限為人民幣5萬元至人民幣1萬元、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被執行人與他人共同實施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妨礙作證、幫助偽造證據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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