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此,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向忠認為,這起“特殊”案件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註重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具體實踐。他說,既要加強對好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也要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包括智障等特殊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殘疾人的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按照“慣例”辦事,依法辦事,而沒有過多考慮保護這壹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這未必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本質,因為智障者畢竟是壹個特殊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