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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還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解讀:《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先責令退賠、後沒收的原則。對違法所得的處理順序是先判令退賠給被害人,如有剩余,應全部沒收,這是基於對被害人財產權益的有限保護的考慮。恢復原狀的部分是民事責任。鑒於行政機關介入民事糾紛的有限性,在執法實踐中應考慮執法部門的可操作性和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使二者達到壹定的平衡。法律關系明確的,應當依法賠償,更符合效率原則,更有利於正常秩序的迅速恢復;另壹方面,如果法律關系模糊,應該通過訴訟解決。沒有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無法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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