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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體的二元或三元體系是什麽?

民事主體的概念在壹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理論中被稱為“權利主體”。從民法的發展歷史來看,民事主體經歷了從壹元主體到二元主體的演變過程。羅馬法以其理性思維和抽象方法確立了民事主體的壹元結構。羅馬法在其法典中使用了“人”(“人”、“人格”或“面具”)的概念,但羅馬法中沒有法律行為能力或法人的概念。但值得註意的是,羅馬法承認壹些社會群體的利益。這些團體雖然不是以主體的形式合法成立,但卻以“人格體”的形式出現,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所有法國人享有公民權利”。法國學者在解釋這壹條款時,受羅馬法中“persona”的影響,創造了“personalite”壹詞。自然人能否適用民法並享有私權是權利主體的區分標準。在法國民法典實施的時代,德國學者薩維尼創造了“權利能力”這壹概念,後被寫入《德國民法典》。此後,權利能力的概念被《德國民法典》的繼承者所采納。所以羅馬法對後世的貢獻就在於把人和人格分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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