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相關規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
應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的,不得參加投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付的定金抵價,其他競買人預付的定金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競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