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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解析:1,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合同糾紛;2.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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