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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和剽竊的定義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抄襲和剽竊的定義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違法。

2.有損害的客觀事實。

3.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

4.演員有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抄襲、剽竊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壹樣,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壹是行為違法;第二,有危害性的客觀事實;三是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因為抄襲只有在發表後才產生侵權後果,也就是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抄襲通常被稱為發表抄襲。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抄襲和剽竊壹般遵循三個標準:壹是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抄襲者是否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這裏的範圍既從“量”上把握,又從“質”上確定;第三,引文是否註明出處。

這裏所說的參考“量”在國外壹些國家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比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不得超過1/4,有的規定不得超過1/3,有的規定引用部分不得超過被評價作品的1/10。

抄襲的危害

抄襲的危害有:抄襲他人的作品,並用於牟利,從該作品中獲得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抄襲者的社會評價有負面影響。給被抄襲者帶來精神和物質上的傷害。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與創作,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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