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有約定的,由約定的法院管轄;沒有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