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父親A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甲方為未成年人的,甲方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由其監護人(父親A)承擔;甲方為乙方員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員工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而且B有非法雇用童工和讓童工開車兩個過錯,而父親A沒有過錯,所以父親A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B追償。《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了連帶債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每個享有連帶權利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每個連帶債務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的人支付他的份額。”由於父親A和父親B之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超過兩個,所以父親A和父親B對C並不是真正的連帶責任,而是連帶責任。被害人與父親A、父親B之間,被害人有權要求父親A賠償或者直接要求父親B賠償,債務人有兩個,這是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