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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罰款和滯納金的最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交通違章者必須在收到交通違章憑證後15天內到相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16起,每天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的本金。非現場違章(電子眼、違章停車貼),驗車前不去交警大隊沒有滯納金,驗車後15天內不繳納罰款會產生滯納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2、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3、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繳納款項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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