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很容易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所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就是學校要出示妳媽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而不是妳媽的“辭退通知書”。所以妳媽媽只需要在訴訟中要求學校出示辭職信,對方不出示就敗訴了。
2.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學校解除勞動合同,妳媽媽在學校工作了8年,學校要賠償妳媽媽8個月的工資,相關的加班費也要壹並支付。
http://www.0536.cc/work/html/2006-07-20/2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