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超過24小時的,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捆綁等兇器或者有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有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致使被拘禁人自殺或者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人員明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拘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