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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2019修訂《藥品管理法》時,主要依據藥品療效重新調整了假劣藥品的範圍,不再保留懲治假劣藥品的理念。原假藥劣藥及15案按假藥劣藥論列,分三種情況處理:壹種歸類為假藥,壹種歸類為* * *;二是歸為劣藥,有七種* * *;三是單獨規定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並相應規定法律責任。該條將“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藥品”、“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等嚴重違反藥品監管秩序的行為納入監管範圍。在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或者意圖取得藥品批準文件,欺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破壞藥品監管秩序,影響其他申請人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銷售藥品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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