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小昭
答: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妳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妳的描述,妳是在工作場所受傷的,妳在工作時間休息,是為了在以後的工作時間裏更好的工作,創造更高的勞動效率,所以工作時間的休息時間應該算是工作時間的壹部分。另壹方面,妳所受的傷害是在工作中發生的。雖然工作之間的休息與工作內容無關,但在工作時間完成工作是日常工作中正常的生理需求,與妳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況且妳已經連續工作了四個小時,適當的休息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因為工作中的短暫休息是勞動者勞動過程中的客觀需要,也應該是工作的壹部分。
所以,因為妳的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休息區域,所以妳在工作期間到附近的地方休息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妳休息的時間和地點也應該算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範疇,妳就可以認定妳的傷害屬於工傷。作者: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