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的裁決適用於法律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範圍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二)自訴人沒有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撤銷、變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