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請參見以下情況:
壹、第壹次辦理身份證:
1.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提交居民戶口本和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繳納證件費用;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
二、更換二代身份證:
1.去辦證時,要帶上居民戶口本、本人彩色照片兩張、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2.辦理手續時,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采集身份證指紋,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繳納辦證費用。
身份證有效期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四種。16周歲以下公民自願申領身份證的,應當持有有效期為5年的身份證。16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歲以上的公民持有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二條1。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