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雙方要訂立有效的合同,必須遵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正確認識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關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有效合同有機結合的兩個方面。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結果。因此,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壹,合同的成立是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而合同的生效是解決合同效力的問題;
第二,合同的效力不同於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後,當事人不得隨意撤回要約和承諾,但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履行,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後果只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壹般是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後果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第四,合同不成立,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當合同不成立時,不會引起國家行政幹預。對於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合同內容違法,即使當事人不提出無效合同的主張,國家行政也會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