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勞動管理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的危險環境中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