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名稱、養殖地址、品種、規模等情況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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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九條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沼氣池等設施或者畜禽糞便、廢水等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畜牧法
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