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金融合同糾紛和金融消費投訴糾紛;
2.接受金融機構、政府部門、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調解;組織金融領域的法律知識宣傳、培訓和研究;
3.開展“調對接”、“調解對接”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委托調解的案件;
4.與金融糾紛調解機構共同開展調解業務和交流。
1,受理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金融合同糾紛和金融消費投訴糾紛;
2.接受金融機構、政府部門、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調解;組織金融領域的法律知識宣傳、培訓和研究;
3.開展“調對接”、“調解對接”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委托調解的案件;
4.與金融糾紛調解機構共同開展調解業務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