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公墓是供城鄉居民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為農村村民遺體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安葬骨灰或遺體提供有償服務的公益性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禁止占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為墓地。已經占用耕地的墳墓,應當限期遷出或者就地掩埋。禁止出租、轉讓或者買賣墓地、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建或毀壞的墳墓,禁止遷回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