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調動員工是違法的。公司隨意調動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在兩種情況下,雇主可以改變工人的職位:
(1)是在壹致同意的前提下;
(2)是企業經過培訓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給員工重新分配,同意讓員工離職怎麽辦?
1,可以先跟公司爭取經濟補償;
2.收集好證據後,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