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銀行間接給員工發工資。
二是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員工。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工資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基本工資不包括以下內容:
(1)壹個月以上支付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金、半年獎金、年終獎金、年底雙薪、季度、半年度、年度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2)沒有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壹次性獎金、津貼、補貼等。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