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單位不僅僅是指不具備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銀行等具備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行為有兩類:壹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以及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金融法規,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公眾存款;二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以投資、集資、合資、資金互助等名義,間接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個人名義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