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會,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往往是侵害大眾利益的“惡法”,所以大多數普通民眾不願意遵守。如果“怨天尤人”,容易造成官民對立,甚至騷亂;如果任其發展,統治者會丟面子。於是,統治階級采取了壹種無奈的、弄巧成拙的方法,叫做“法不責眾”。“公眾”雖然不敢“指責”,但對帶頭鬧事的主犯往往很粗暴。
法不責眾
解釋:責任:懲罰;人群:大部分人。意思是,即使壹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很多人都這樣做了,所以懲罰起來並不容易。
來源:清·史玉昆《小五義》第三十八回:“眾人議論,法不責眾,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