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判決、裁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壹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壹審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都是終審案件。兩審終審制是指壹個案件經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第二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得再次上訴,人民法院可以不按照上訴審理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