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勵。對普遍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有兩個女兒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繼續執行現有的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
2.幫忙保證。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保障體系,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救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
3.產婦津貼。完善產假和保險制度。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在懷孕、生育女職工暫時停止工作時,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並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生育職工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4.產婦津貼。按照妳的平均工資,公司在生育90天內將資料提交社保局備案,直接把錢轉到公司,然後公司再發放到個人,需要2個月。
5.壹次性補貼。難產、多胞胎按年平均月工資乘以50%補助,順產、流產按年平均月工資乘以25%補助;
6.醫藥費報銷。包括產前醫療費用、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