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關於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規定
第三條:對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法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財物,應當依法扣押、凍結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決定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撤銷決定書中載明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結果。扣押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原主或者被害人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直接返還。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依法應當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凍結存款、匯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將其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需要返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解凍,返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