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擔保公司和擔保公司主要從事不同的業務,其他沒有區別。擔保公司是管理信用管理風險的公司,主要是為企業增加信用,從而為企業在銀行貸款或發行債券提供服務,達到支持企業發展的目的。再擔保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為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提供擔保,以分散擔保公司的風險(再擔保公司也可以從事直接擔保業務)。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擔保是為保證壹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是主法律關系,保證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和金錢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壹十條兩個以上組織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的,準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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