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強制執行的財產如下:
1,被執行人及其撫養人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
5.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二、當事人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將被限制以下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綜上所述,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養老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對被執行的退休人員,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為退休人員的統壹發放機構,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扣劃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9條
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