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違法通知書》作為檢察法律文書,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之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的偵查活動違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明確書面和口頭更正違法行為,公安機關重復出現相同或者相似違法行為,重復出現相同或者相似輕微違法行為三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要求書面更正,輕微違法行為要求口頭更正。對違規行為進行明確的分類和糾正,才能保證糾正違規行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防止“屢改屢犯”。
提高《糾正違章通知書》的文件質量。統壹公文制作格式標準,實行壹次更正,按照文號、發送機關、違法情況、更正意見、整改時限的格式要求嚴格制作,內容詳實,核對違法事實、違法行為,列明糾正違法的依據,正確使用法律術語,嚴格遵守審批規定,每份《糾正違法通知書》由科長全面審核,由檢察長簽發公文程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