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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傷害和人壽保險的傷殘賠償標準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如果構成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中的9級傷殘,屬於人身損害賠償。補償項目: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補償金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構成九級傷殘: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0年傷殘系數(九級傷殘系數為2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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