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轄權是壹個訴訟問題,不同於仲裁。如果這裏有協議選擇仲裁,那麽就應該先進行仲裁(仲裁優先於訴訟)。在現實中,仲裁因其高效率而被廣泛應用於商業交易中。
3.仲裁沒有國別,即中菲雙方當事人只能在中國或菲律賓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壹般來說,中國企業更願意選擇斯德哥爾摩的仲裁庭。
4.事實上,在國際爭端解決中,還有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選擇和適用問題。這往往是訴訟成敗的另壹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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