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針對法定執行期限,即六個月內,采取各種執行措施,案件無法執行完畢,而暫時結案。
本案終結是指法院對案件的執行。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決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不代表訴訟已經撤回或者執行。最終不撤回執行申請,也沒有執行完畢,而是暫緩執行。如果後來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這種執行程序的終止,是指法院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發現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完成法律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決定終止這種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第壹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結訴訟: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