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應當中止行政復議:
(壹)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審理壹個案件需要依據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或者恢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