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散見於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如【1980】老總紀字第29號規定婚喪假為1-3天,已婚夫婦另給旅行假。這個文件當時是針對國企的。通常我們是按照最長3天計算的。晚婚還有其他規定,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為10-30天。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
至於喪假,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但無論是婚假還是喪假,法律規定婚假、事假期間,職工工資照常支付。途中的差旅費等。,都由員工自己承擔。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它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款規定了工會、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並保護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6月1,995,1生效。